常見問題
通勤車禍休養3天,雇主需要給薪嗎?讓勞資顧問為您解答
勞資軍師回覆:針對您詢問上下班途中出車禍,休養3天,老闆是否要給付薪資的問題,關於法規: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,以及休養期間的薪資給付,主要依據以下法規:
內政部 75年06月23日(75) 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:
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,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,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,應屬職業災害,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。
勞動基準法|第59條:
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-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。
-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
-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,一次給予殘廢補償。殘廢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-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前項死亡補償之遺屬受領順位如下:
一、配偶及子女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祖父母。
四、孫子女。
五、兄弟姐妹。
員工權益:
職業災害認定: 上下班途中若發生非因勞工私人行為且未違反交通規則的交通事故,通常視為職業災害。 公傷病假: 經認定為職業災害,員工可以請公傷病假。工資補償: 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9條,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。因此,休養3天期間,老闆應照給員工的薪資。
相關限制:
個案認定: 職業災害的認定需根據個案事實情況。 證明文件: 雇主可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10條,要求員工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及就醫診斷證明。
雇主若輕忽員工職業災害可能的處罰:
勞動基準法|第79條:
個案認定: 職業災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違反第七條、第九條第一項、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、第六項、第七項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。二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條第三項、第四十四條第四項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發布之命令。的認定需根據個案事實情況。 證明文件: 雇主可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10條,要求員工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及就醫診斷證明。
若雇主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9條,未給予工資補償,將可能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建議老闆:
保留好所有就醫及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,以及非常重要->規劃正確職災保險,確保職災風險能有效轉嫁,避免造成公司大失血,方能妥善保障員工權益。(如何正確規劃正確職災保單,歡迎洽詢0928-897613,鍾顧問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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